Skip to content

購房貸款如何降低利率?3個秘訣看這篇!_ 總則 …

我們在購買房屋時除了準備頭期款,其餘款項可能得仰賴銀行貸款,才能補足資金;然而要以房屋作為資產抵押轉換為現金,就必須依靠房屋二胎貸款才能達成目標。究竟房屋二胎是什麼?以下是我們詳細的介紹。

房屋二胎貸款(二胎房貸)的意思是拿已經在貸款中的房屋向另一家銀行或民間貸款公司再次抵押借款,這時房屋會設定第二順位債權人,因此二胎房貸又稱二順位房貸。當貸款人無法還款時,房屋拍賣的金額會先清償一胎貸款,有剩餘金額才會輪到二胎,由此可知二胎債權人承受的風險較大,所以願意受理房屋二胎的銀行不多,即便願意承做,利率也會比一胎房貸高,審核條件也更嚴格,因此二胎房貸主要會找民間申辦。

申請條件

年滿民法成年年齡,名下房屋已貸款過一次。
※即使有信用瑕疵、無財力證明,或是名下房屋為持分等被銀行拒貸的情形,都還是可以向民間申請二胎房貸!

準備文件

雙證件影本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近一年房貸繳款明細,撥款存摺封面影本,其他加分文件(財力證明)

申辦流程

1.提出申請:填寫線上表單,專員會於上班時間與您聯絡。
2.審核文件:根據提供文件進行二胎房貸試算,規劃可貸方案,並回報給您。
3.對保簽約:對方案沒問題後,雙方就會確認方案內容並進行簽約。
4.抵押設定: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
5.完成撥款:抵押設定完後就會撥款至指定戶頭,最快只要1天。

最後提醒你,市面上有不少房屋二胎詐騙案例,因此一定要謹慎挑選民間二胎公司,事先收取手續費、重要證件正本的都很有可能為詐騙集團,要小心不要上當受騙喔!

以上就是房屋二胎的介紹,有貸款需求歡迎填寫線上表單提出申請,用名下房屋換現金!

常見問題

◎房子二胎可以貸多少?
這必須視你的收入狀況與房屋殘值而定,若每月有固定收入、房屋所在地段與現況佳且未來有增值空間,自然就可以貸得更高額。

◎民間房屋二胎利率多少?
最低月利率1%,輕鬆還款無負擔。

延伸閱讀

法律小達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組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因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第一項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總則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資料來源:參考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