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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房貸有哪些風險?沒注意這些事小心借到高利貸! 埔鹽鄉_陰時多雲有霧有短暫雨

路上常可以看到二胎房貸的廣告看板,到底什麼是二胎房貸?有哪些申請條件?申辦房屋二胎貸款的應備文件與流程又是什麼呢?這些事情先搞清楚,才能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貸款方案!以下就來為您解說二胎房貸的常見問題,讓您申辦得心應手。

房屋二胎貸款(二胎房貸)的意思是拿已經在貸款中的房屋向另一家銀行或民間貸款公司再次抵押借款,這時房屋會設定第二順位債權人,因此二胎房貸又稱二順位房貸。當貸款人無法還款時,房屋拍賣的金額會先清償一胎貸款,有剩餘金額才會輪到二胎,由此可知二胎債權人承受的風險較大,所以願意受理房屋二胎的銀行不多,即便願意承做,利率也會比一胎房貸高,審核條件也更嚴格,因此二胎房貸主要會找民間申辦。

申請條件

年滿民法成年年齡,名下房屋已貸款過一次。
※即使有信用瑕疵、無財力證明,或是名下房屋為持分等被銀行拒貸的情形,都還是可以向民間申請二胎房貸!

準備文件

在申請房屋二胎之前,可先備妥以下文件:
1.身分證
2.收入證明
3.在職證明
4.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謄本
6.房貸最近一年繳款明細

申辦流程

二胎房貸申請流程不困難,只有以下5個步驟:
1.申請:填寫線上表單、持相關文件供我們評估。
2.審核:針對申貸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二胎房貸試算,並與申貸人報告核貸金額、每月月付金與利息。
3.對保:申貸人同意上述金額與利息後,就會進行對保手續並簽訂契約。
4.設定:與申貸人共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與設定。
5.撥款:待設定完成後,最快可於當日內將貸款金額匯入你指定的帳戶。

提醒您,二胎房貸雖然可發揮房產的最大價值,但這也表示必須同時背負兩筆貸款,事前一定要規劃好還款計畫,以免週轉不成,反而再次面臨資金缺乏的窘境!

多數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卻因收入條件與信用狀況不佳遭拒貸,想找民間貸款卻又害怕遇到高利貸業者而存有疑慮,其實只要找有一定口碑的合法業者就不必擔心。辦理二胎房貸歡迎來找我們,我們不僅是合法立案的民間貸款業者,也會是你最強而有力的靠山!

常見問題

◎房子二胎可以貸多少?
這必須視你的收入狀況與房屋殘值而定,若每月有固定收入、房屋所在地段與現況佳且未來有增值空間,自然就可以貸得更高額。

◎房屋二胎詐騙事件頻傳,如何分辨合法的民間貸款機構?
其實選擇政府立案的民間貸款公司,就能避免陷入詐騙陷阱,提供以下4項分辨的標準:
1.實體店面經營才有保障
2.貸款利率在法定範圍內
3.事前不收取不合理費用
4.借貸雙方當面對保簽約

延伸閱讀

法律知多少

住宅法-住宅補貼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前項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自核定期限屆滿日當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第一項申請程序、前項申報改課程序及未依規定申報之處罰,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三、承租住宅租金。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住宅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具備第四條第二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一年以上者,其申請第一項第三款之租金補貼不受第三條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及第十三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前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三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第一項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住宅法-總則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特殊境遇家庭。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七、身心障礙者。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九、原住民。十、災民。十一、遊民。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住宅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六)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七)社會住宅之興辦。(八)其他相關事項。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轄區內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二)轄區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三)轄區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核。(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七)社會住宅之興辦。(八)其他相關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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